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入职时填写虚假工作经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肖某某到某废弃物处理公司应聘设备主管岗位,在其《应聘登记表》工作履历中填写如下内容:2013年1月至今在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并承诺如果填写的内容不真实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后双方在2014年2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肖某某的岗位为材料设备部设备主管,如肖某某提供虚假简历,某废弃物处理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015年8月10日,某废弃物处理公司以肖某某提供虚假工作经历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了与肖某某的劳动关系。肖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肖某某在应聘时填写了虚假的工作经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尽管肖某某称是在某废弃物处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授意之下填写,但未举证证明,肖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此外,《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如果肖某某提供虚假简历,该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因此,肖某某提供虚假工作经历,某废弃物处理公司发现后依据《劳动合同书》的相关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肖某某要求某废弃物处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肖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