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甲、蓝某乙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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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9

裁判要旨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街道办事处虽然依法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街道办事处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故居民委员会主任等相关工作人员与对其有指导关系的街道办事处不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蓝某甲系曹某某的丈夫,蓝某乙系曹某某的女儿。曹某某于2013年12月当选为北碚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曹某某担任该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期间,某街道办事处向其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2014年9月19日20时20分,曹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蓝某甲、蓝某乙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街道办事处支付各项社会保险损失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故居民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在本案中,曹某某担任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虽然其生活补贴由该街道办事处拨付,但是该街道办事处拨付生活补助是基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而非基于其与曹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故曹某某的生活补贴由该街道办事处拨付之事实,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曹某某在担任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期间,该街道办事处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曹某某,曹某某并不受该街道办事处的劳动管理,因此,曹某某与该街道办事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蓝某甲、蓝某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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