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7年10月入职马尾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20年10月1日,双方订立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自2020年5月才开始为周某缴纳养老保险。2021年10月周某以该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未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29313元。该公司不服提起向本院诉讼。
裁决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17588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基于此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就要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不能拖延办理,否则就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