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诉某人力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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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唐某某向鼓楼法院诉称,其于1986年10月进入送变电公司汽车队开车(临时合同工),1987年调入变电分公司开吊车,一直上班到2018年12月31日,共计三十三年。

  按劳动法应该转为正式合同制工人,可是公司没有转正,公积金也没有给唐某某交够。2006年1月,转入派遣公司。2006年1月至2011年,送变电公司未为唐某某交纳公积金及医社保。2006年,人事关系转入人力公司,此时,公司才开始为唐某某缴纳医社保,直到2011年才开始为唐某某交纳公积金。

  因此唐某某向鼓楼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人力公司、送变电公司赔偿唐某某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未正常核交的公积金54000元;2.判决人力公司、送变电公司赔偿唐某某从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按标准核交的公积金84000元;3.责令人力公司、送变电公司提供2006年1月至2010年的工资表;4.确认唐某某与送变电公司于1987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鼓楼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唐某某所在单位已为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手续,现唐某某和其单位只是对交费基数、比例、年限发生争议,该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故本案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其次,根据唐某某提供的《申请书》、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可见,唐某某仅就本案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申请仲裁,并未针对第三、四项诉讼请求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唐某某就第三、四项诉讼请求直接起诉到法院,显然违背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唐某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

  同样,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只有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此外,一般的劳动纠纷,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加班费、未休年假、劳动合同建立、履行、解除等产生的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经过仲裁程序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立案。但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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