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诉某科技公司竞业限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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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柯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于2017年4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甲方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管理制度、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属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乙方须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用于个人谋利或者帮助他人谋利。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得对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进行泄露,包括利用这些信息自己经营或为他人提供服务。

  ”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第五条规定:“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十倍的违约金。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损失少于20万的,以20万计算)。”柯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离职,却在2018年5月29日登记注册某设备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就职公司相同。在2018年5月柯某某以原就职公司名义与客户做生意,却将资金转到其新设立公司名下。

  因此,柯某某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条款约定,造成原就职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判令柯某某向支付违约金540000元及赔偿金251566.8元。

审理结果

  经鼓楼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柯某某自愿分期补偿科技公司120000元。柯某某自2020年10月20日起,于每月20日(含2020年10月)前支付30000元,直至上述补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柯某某根据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清偿所有款项后,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科技公司保证今后不再就案涉纠纷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柯某某主张权利。

  三、若柯某某未能根据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任何一期款项,则视为全部款项提前到期,柯某某应立即偿还余款;同时,柯某某应以尚欠补偿款为基数,按月1%的标准,向科技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款项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说法

  劳动者的忠实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都应恪守信用,善意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柯某某的行为已违反双方协议中关于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约定,亦违背了其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关于竞业限制,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关明确规定。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仅指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生产、自营或者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竞业限制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2年。劳动者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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