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和林某某连续签订《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两份,合同期限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林某某被安排在某风电公司上班,从事厨师及保洁员工作,其工资由某物业公司负责发放,每月平均工资约4850元。
2019年7月29日,林某某因病住院,经医院诊断为左侧乳房纤维囊性乳腺病、左侧乳腺腺病、双侧乳房囊肿,并于2019年8月1日进行手术,于2019年8月7日出院,2019年8月19日,林某某回到风电公司上班。
第二天,林某某到风电公司上班时,却遭到了拒绝,物业公司也停发了林某某八月份的工资。于是,林某某就其与风电公司、某物业公司关于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纠纷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裁决,某物业公司向林某某支付赔偿金33950元、2019年8月份工资1200元。
某物业公司不服该裁决,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确认物业公司与林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的《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派遣人员劳动合同》;2.判令物业公司无需向林某某支付赔偿金33950元以及2019年8月份工资1200元;3.判令林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结果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和物业公司签订《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两份,被安排在风电公司上班,若林某某有存在无故旷工、擅离岗位、自动离职等违规违纪行为,风电公司应及时把相关情况通报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及时对林某某作出相应的必要处理。风电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林某某存在主动提出辞职的事实。物业公司在停发林某某工资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林某某当时发生的争议纠纷,但其当时并未作出任何处理,也未向鼓楼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林某某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而受到处理的事实,据此可以证明林某某应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故对于林某某辩称其被违法解除合同辞退的事实,鼓楼法院予以采信,物业公司主张的第一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项诉请,鼓楼法院认为,林某某因患乳腺疾病而入院治疗,并进行手术,可以说明其病情比较严重,其在医疗期间无法正常上班,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其发放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规定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予以发放,该具体金额为1500元×80%=1200元。某物业公司作为本案合同的签订主体和相对方,违法解除合同辞退林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其支付赔偿金。林某某的工作年限从2016年5月份起至2019年8月份共计3年零3个月,物业公司应向林某某支付的赔偿金应为3.5个月×4850元×2倍=33950元。故物业公司主张的第二项诉请,鼓楼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一、驳回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某支付赔偿金33950元、2019年8月份的工资12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纠纷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动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形成了三角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在劳动者主张因劳动关系而产的权益纠纷时,一定要明确对方主体应当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而在本案中,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期限的医疗假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述规定是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更是一种人文关怀。而劳动者在享有身体不适申请休假权利的同时,也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提请病假手续,以便用人单位进行管理及安排相关的工作,只有单位和劳动者携手努力,才能创造出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