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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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21

基本案情

  张某,女,1967年6月1日生,于2008年3月入职某电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6月,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终止劳动关系,张某继续留在公司工作。2021年9月,张某诊断为胰腺恶性肿瘤。同年11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七项诉求。该委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

  人民法院依据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工作机制,向总工会发出委派函,交由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处理,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受理了此案。调解员通过“背靠背”调解方式,认真听取双方诉求,明确争议焦点,厘清法律关系。之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多次沟通协商,从法理和情理出发,一方面,指出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张某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张某损失;另一方面,指出张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公司工作仅9年,就算公司缴纳了社保保险,也无法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往后延缴至满十五年,而这期间张某一直未主张过自己的权益,也是造成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原因之一。经与双方当事人耐心交流,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按时支付了协议款项,矛盾得以化解。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留在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案中,张某于2017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虽然自行购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每月领取的待遇低,达不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能视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对于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全国并未统一。我市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劳动者进入企业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者进入企业工作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企业也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终止劳动合同而是继续留用,宜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延续。因意见分歧较大,通过调解的方式及时处理此类纠纷,不失为一种妥善的方式。

推荐理由

  “法院+工会”工作机制是省、市法院与工会根据涉企纠纷调解实践经验总结而推动建立,全市各级建立了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为企业和劳动者化解矛盾、调解纠纷,为稳就业、保民生而助力促和。本案中,人民法院函请总工会启用“法院+工会”工作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双方平等协商,辅以尽心释明解疑,终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顺利履行而结案,其间“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平台的作用也是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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