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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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范某与某奶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范某参加社会保险。2021年3月11日,范某以未支付工资、年度奖金以及未给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某奶业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出具《关于辞职的答复》,同意双方于2021年3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未能协商一致,范某于2021年5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十项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奶业公司向范某支付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合计35034.82元。某奶业公司不服,认为范某系主动提出辞职,而非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

  一审法院收到民事起诉状后,于2021年8月31日将案件委派给“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基于案件情况向双方释明法理,告知双方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双方听后,各自表达了主张及调解意见。某奶业公司声称其之前未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范某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给与认可,并提出与范某友好协商解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问题;而范某则对某奶业公司的说词予以否认,称其已经与公司多次进行调解,但都调解不成,不想再拖延时间,坚决不接受调解。鉴于此情况,调解员耐心地与范某谈心,细心地做公司工作,从个人和公司角度出发,共同协商出双方满意的结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向一审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某奶业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范某支付了全部调解款项31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能否成立。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无权主张经济补偿。但是,如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违法情形,劳动者因此提出离职,则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某奶业公司与范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基本工资、提成和奖金组成,并按月发放。某奶业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范某相关奖金,且未为范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范某因此提出离职,某奶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点评

  本案涉案金额虽不大,但是当事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感受到了新调解模式下的快捷性,也体现了“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模式的优越性。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总工会“三师”成员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能动性和工会服务民生的智能作用,依托法院、总工会、仲裁、司法等多部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专业知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提出合理方案,将“诉”的“刚性”、权威性与“调”的“柔性”、便捷性结合起来,形成化解劳动争议的合力,从案件委派、争议调解、司法确认实现一条龙服务,快捷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大大缩短当事双方的诉讼时间,提高调处的成功率,促进双方调解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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