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上半年,邱某在赣州市南康区承包了一个项目工程,雇佣杨某在该项目工程中从事泥工工作。工程完工后,邱某仅向杨某支付了部分工资。杨某多次电话、微信邱某催付工资,但邱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2021年11月5日,经双方确认,邱某还拖欠杨某3450元工资,邱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11月30日前付给杨某,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到期后,邱某仍未支付。杨某遂于2021年12月10日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收到该案后,出具委派调解函,将该案件委派给总工会“三师一室”维权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工会劳动关系协调师通过电话联系了双方,但邱某表示其在外地,受疫情影响,当地实行管控,无法回来,并对于拖欠工资一事表示认可,答应会付钱给杨某。
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
受案后,总工会“三师一室”维权服务中心迅速组织劳动关系协调师、法律援助律师等“三师”调解人员进行讨论,梳理出三个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劳动仲裁前置?2.杨某主张的欠款利息是否可以支持?3.邱某在外地如何签署调解协议?针对这三个问题,工会主动对接了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了调解方案,即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线上签署调解协议。2021年12月13日,工会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线上调解。调解员在核对完双方身份信息、宣读民事起诉状、展示证据后,询问了邱某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邱某对拖欠工资一事无异议,承诺12月20号前会付给杨某。杨某也当即表示同意该方案,并主动提出可以放弃要求邱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是,双方通过在线签署了调解协议,并申请了司法确认。同日,工会“三师一室”维权服务中心将该案流转给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城郊庭审核该案材料后,当场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给了杨某,并邮寄送达给了邱某。2021年12月17日,邱某将工资3450元付给了杨某。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该案件是否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本案中,邱某个人承包工程项目,不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与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雇佣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点评
本案是该总工会第一个线上调解的案件,线上的成功处理,对如何妥善处理疫情影响等特殊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法到场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工会部门突破时间空间距离,及时回应职工需求,主动靠前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法院+工会”的诉源治理和司法确认,不仅为解决劳动争议纠纷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工会调处的法律效力,还有效地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实现工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