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1975年生,2012年6月入职某电子科技公司,担任电子元件拼装计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2021年3月,张某在家休息期间突然猝死,未做司法鉴定。张某家属认为张某的死因与其日常工作强度大、过度劳累有关,应当认定为工亡。某电子科技公司则认为张某自身有基础疾病,且该天为休息日,不应认定为工亡,但愿意支付少量人道主义慰问金。双方分歧较大,张某家属在派出所的引导下来到总工会“三师一室”维权服务中心寻求帮助,要求企业按照工亡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
因该案涉及事项较为复杂,且无比较案例,接到案后,工会立即组织人员研讨,认为案件争议主要围绕两个问题:1.张某的死亡能否属于工亡?2.如果不是工亡应该参照什么标准来赔偿?关于第一个问题,张某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为查清事实,工会“三师”工作人员联合人社、公安部门查阅了张某近期工作打卡记录、病例等资料,询问了公司同岗位人员工作强度、休息休假情况,不能判断张某为工亡,在讲事实摆道理的情况下,张某家属对此表示认可。针对问题二,工会“三师”工作人员咨询人社、司法、法院等法律权威部门,查阅了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搜索了全国同类型案例处理情况,最终确定了相关赔偿项目。工会“三师”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背靠背调解、面对面谈心的积极努力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非因工死亡,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通知》(赣人社发〔2020〕1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抚恤金标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企业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0个月平均工资。”《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2012〕73号)“对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450元。”
本案中,张某于休息日在家中猝死,其工作岗位为拼装工,不是重体力劳动,平均每周工作50小时左右,并不存在劳动强度过大的情况,也没有医学证据证明张某的死因与工作强度有关,张某未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能判断张某为工亡。根据上述规定,某电子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遗属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等相关费用。
案例点评
瑞金市总工会“三师一室”秉持“讲情、讲理、讲法度”的工作理念,通过“法院+工会+人社”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工作机制,多部门联动配合,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该案例的圆满解决,一方面对处理对同类型的非因工死亡案件有指导作用,扭转了企业对职工非因工死亡无须承担任何补偿的惯性思维;另一方面给企业敲响警钟,促使企业增强用工风险防范意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关心关爱身心健康,加强定期体检,从而防范、转移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