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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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肖某,女,1964年6月27日生,2016年2月入职某林业公司,从事抚育工作,签订了《营林合同》,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2020年5月27日,肖某在林场进行全斩抚育工作时,被剧毒毒蛇咬伤,林场送至医院抢救,经治疗住院82天后出院在家休养。林某向某林业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某林业公司对肖某的受伤构成工伤无异议,但又以女职工肖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肖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肖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2021年3月,肖某向“老韩说法工作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某林业公司支付工伤待遇326169.88元。

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

  “老韩说法工作室”受理后,调解员采取对双方当事人先“背靠背”方式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请求,再采取“面对面”方式,通过耐心细致地用法理、情理重点感化用人单位,提示法律风险,最后联动“老韩说法+仲裁+法院”多元化解,督促积极履行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必要的社会责任。经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于2021年4月9日签订调解协议书,某林业公司共支付肖某工伤待遇230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时受到事故伤害能否主张工伤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67号)第22项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不持异议的除外。”由此可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非将达到法定或超过法定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下,仍然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本案中,肖某为农村进城务工的女性劳动者,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某林业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根据上述规定,其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程序后,在某林业公司对肖某构成工伤不持异议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点评

  “老韩说法工作室”被评为全国2021年度工作突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全省第一批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始终坚持法理、合理、情理、明理的“八字方针”,调解员在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规定同时,通过“老韩说法﹢仲裁﹢法院”诉调对接方式多元化解,畅通救济渠道,加强纠纷调解,促使受伤职工及时得到保障,减轻了劳动者的诉累,有效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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