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5日,马某开始在瑞金市某公司从事生产制造主管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按月支付,但未约定每月工资的具体数额。2021年8月1日,马某的工作岗位被调整为行政主管。后因该公司一员工在上班途中受伤,该公司认为马某未及时处理工伤事故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故于2021年10月1日单方解除了与马某的劳动关系。马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请求
1.某公司向马某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6000元;2.某公司向马某支付代通知金6000元;3.某公司向马某支付平时加班费7733元,周末加班费5592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向马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19.85元,驳回其他诉求。一审中,经一审法院与工会共同调解,某公司同意再额外支付给马某一个月工资6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将该案委派至工会调解室进行多部门联调。调解过程中,采取了多种调解方式方法。
第一,本案调解运用“联调法”。调解组织多元参与,既有人民法庭承办法官参与,又有工会“三师一室”调解员参与,有效降低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风险,调解员多方发力,可劳动争议调解难题打出了组合拳,利于问题解决。
第二,本案调解运用“背对背”调解法。因原、被告已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时周旋,双方之间的“仇恨值”已拉满,故调解员将原、被告进行“背对背”调解,分别询问、分别调解,利于当事人放下心中芥蒂,打开思路。
第三,本案调解运用换位思考法及引导法。调解员积极换位思考,站在调解对象的角度想问题,通过释法说理,既分析调解对象的有利点,也指出不利之处,抓住当事人的心理思路,向其指明正确方向,不断将问题解决的方式引导至调解程序中。
通过调解,马某意识到其对加班费存在难以举证,放弃了该部分诉求,某公司也意识到其有用工行为中的不当之处,同意再额外支付给马某一个月工资6000元,双方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瑞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利用多元解纷方式进行多部门、多方式、多维度处理各类纠纷。其中,城郊法庭构建“法院+工会+人社”的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以便企、利企、优企为目标,借助人社、工会力量,组织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联合调解,该庭受理的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成效显著。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城郊法庭并未就案办案、一判了之,仍积极通过委派调解、联合调解的方式调处纠纷,防止劳资纠纷进一步恶化和升级,既帮助职工维护权利,又为园区企业解决难题,对构建园区企业构建健康、和谐的劳资关系意义重大,充分发挥了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