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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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14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5月入职某混凝土公司从事搅拌车驾驶员工作,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7月28日,公司书面通知李某“因你在2021年7月24日施工结束后,车辆一直停放在混凝土中,将会严重损坏车辆造成损失;本次事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给公司造成极大损失,已不能胜任本工作”,要求李某办理交接手续离开公司。李某认为其未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2021年8月,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混凝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4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混凝土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21.52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的撤销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混凝土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由此可见,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内容、制定程序、公示程序等均符合法律规定,规章制度中有明确列举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具体规定,且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

  本案中,李某日常工作结束后固定将搅拌车停放在该处,某混凝土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并没有指出李某此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021年7月24日,因当天混凝土残留较多,漫延到李某车辆停放处,并不是李某故意为之,未造成搅拌车损坏和其它损失,也未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某混凝土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工作职责、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公示程序,且该规章制度的内容里并没有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具体规定,李某此次停放搅拌车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合法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是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保证正常劳动生产秩序的一种管理工具,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不公开、不完善等现象频出,这样的规章制度不仅不能保障劳动者应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还易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败诉。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符合“三要素”,即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公示告知,并注意对可能存在辞退员工、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作出进一步明确,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做到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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