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因生产的玻璃制品存在气泡问题,经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夏某口头协商,聘用夏某担任供料部技术负责人,月薪1.5万。2019年11月23日,夏某到岗工作,主要负责料方配比等技术事宜,日常工作地点在公司,不参与供料部门的日常考勤管理,生产技术问题直接与公司负责人李某及李某之子沟通汇报。2020年1月19日,李某银行转账支付夏某11月、12月工资2万元。1月20日,夏某回家过年,因疫情影响于2月22日返岗,期间通过微信联络办公。3月3日,因李某批评其工作不力,夏某提出辞职。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欠发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夏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实行月薪制,但公司支付报酬系基于其提供技术劳务的对价,夏某并未被单位纳入组织管理体系,亦未实际接受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双方人身依附关系较为薄弱,不存在制度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主体平等性更为明显,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点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身份隶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最本质特征,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在于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吸纳进生产组织体系,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秩序,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本案中,夏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的考勤名单、工资发放单中并无夏某相关信息的记载,单位制定实施的相关考勤管理、工资福利等制度亦不适用于夏某;从夏某提供的劳动内容情况来看,夏某在公司从事技术指导工作,其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不受用人单位制度约束,劳动报酬亦是基于其所提供技术指导劳务的相应对价。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