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闫某某于2014年9月至某酿酒公司工作。2015年1月20日,闫某某因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到医院就诊。经诊断,闫某某的病情为:脑干出血、高血压三级(极高危)。2015年3月3日,闫某某出院。2016年4月29日,经鉴定:闫某某的病残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2016年5月,闫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酿酒公司向其支付病假工资8万元,该仲裁委裁决驳回闫某某的仲裁请求。闫某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闫某某因病住院治疗,至出院时仍然处于昏迷状态,经鉴定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闫某某属于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其医疗期应当确定为24个月。另根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停发,改由按月支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故某酿酒公司依法应向闫某某支付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合计3万余元。
点评
医疗期是法律给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亦应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满为止。在该期间,用人单位还应向患病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等医疗期待遇。我国现行劳动法规中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有一般疾病医疗期和特殊疾病医疗期两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本案中,闫某某所患疾病属于特殊疾病,应适用特殊医疗期间,即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应给24个月的特殊医疗期。某酿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标准向闫某某支付6个月的病假工资和18个月的疾病救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