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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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鼓楼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10

案情回放

  2012年9月1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载明从事驾驶工作,并为王某购买工伤保险。2014年4月11日22时30分许,王某驾驶摩托车至徐州市某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9月23日,经王某近亲属申请,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鼓楼法院认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就本案而言,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王某受到事故伤害后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而是由王某的近亲属于7月28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王某自2014年4月11日至7月28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处于特殊困难阶段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更要给予相应的特殊保护。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被依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拒绝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至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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