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6年8月23日,陈某进入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从事水电维修中心的核算会计工作,由学院核定、发放工资,但陈某未在学院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而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由其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10月,陈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3月27日,陈某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学院支付双休日加班费、经济补偿金。2019年4月4日,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具备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鼓楼法院认为,陈某与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因陈某在2013年10月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在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情况向其承诺支付双休日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且支付的时间为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具体日期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即为仲裁时效起算之日,陈某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陈某直到2019年3月才提出仲裁申请,早已超过仲裁时效,且陈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超过仲裁期限,故法院对于陈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双休日加班费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负举证责任,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不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般都会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如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事宜达成协议。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的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能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双方就此产生劳动争议;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达成协议,双方亦就此产生劳动争议,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