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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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与某设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徐州鼓楼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牟某自2007年起在某设备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31日,某设备公司向牟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牟某终止劳动合同。牟某认为某设备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遂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某设备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牟某已在某设备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即便某设备公司与牟某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某设备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于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牟某有权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牟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仍应认定某设备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其与牟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某设备公司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牟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以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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