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0年7月,朱某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公司)并按照公司要求在试用期7天之内签署《商业机密保密协议》。某电子公司提交的朱某在职期间手写的会议记录显示,朱某负责新人招聘、面试工作。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朱某将某电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诉讼过程中,某电子公司向法院提交空白劳动合同一份,拟证明是朱某自己拒签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词。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某电子公司提交的的书面劳动合同并非朱某本人签名,某电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交的劳动合同是事前经过双方协商后由朱某拒签的,所以不能认定某电子公司与朱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法院支持了朱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磋商后订立,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履行缔约前的通知义务及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认定用人单位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劳动者朱某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招聘及面试工作有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已主动作通知,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朱某本人拒签劳动合同。这些证据依法均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证明,未能充足证明的,应认定为未签署劳动合同。
本案提醒广大企业在雇佣劳动者时,应主动与劳动者磋商并签订劳动合同,如有劳动者拒签合同,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不主动签订或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签都应被认定为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将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