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身份变更是否造成劳动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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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4

简要案情

  2012年5月,战某经人介绍到某饭店经营的停车场从事收费工作,每月由某饭店以打卡或现金的形式向战某发放劳动报酬,打卡时载明的款项性质为“工资”。战某与某饭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9月,某饭店将停车场外包于甄某直至2019年1月。战某在上述期内一直在某饭店停车场从事收费工作,未发生工作内容的变动。战某诉讼来院,要求确认2012年5月起其与某饭店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自2012年5月战某入职某饭店至双方发生本案争议期间,战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未发生变化。某饭店将停车场承包给第三方甄某经营后,无人与战某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亦无人告知战某停车场已承包给甄某经营的事实,且在某饭店与甄某的承包经营期限终止后,未办理任何招用手续,战某依旧在停车场原岗位工作,某饭店还为战某发放了工资。综上,能够确定战某与某饭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因自身经营变化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明确向劳动者说明。劳动者在同一场所内持续性提供同一劳动,期间如果因为雇佣者内部经营调整导致管理者身份变化,并不改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营业务之间的关联性,也不改变劳动者应当付出的工作和应当获得的报酬。在用人单位未有明确表示解除意思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存续理应被认定。

  本案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主动与对方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若有内部经营变化导致管理者身份变更的情况,应及时与劳动者说明并确定下一步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续并依法办理手续,以免产生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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