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朱某、李某、孙某原系徐州某保育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保育公司)股东。褚某2019年8月底9月初进入某保育公司。某保育公司自2020年1月开始为褚某缴纳各项社保直至2021年3月。2020年12月,李某、孙某在其股权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到期之时与朱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载明李某、孙某将其出资股权无偿转让给朱某。2021年5月,某保育公司注销工商登记,注销原因为“股东会决议解散”。褚某因公司解散失业,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李某、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2021年2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虽然没有禁止公司股东在其股权出资认缴期限未满的时候向受让人转让股权,但是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以不动摇法定的公司资本充实基础,也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即便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别人,在出资认缴期满之前,仍相当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公司解散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该责任不能因其股权转让而消灭,否则将导致企业经营中股东向偿债能力较差的受让人转让股权,从而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综上,法院支持褚某诉求。
典型意义
职工债权是破产法律优先保护的债权,当公司运营出现严重困难具备破产条件或是公司解散清算时,职工权益应当优先被保护。为完整保护企业法人财产、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劳动者权益,避免股东在公司即将终止经营之前为逃避相关义务提前转让股权、恶意规避出资,所以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也要承担公司解散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补充赔偿责任,此责任不因其是否实际持股而消灭。
本案对于身处权益保护困境的劳动者提供了现实可行的诉讼路径,同时对于恶意规避出资的股东(原股东)予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