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7月云梦公司成立,王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系公司控股95%的股东、董事长。2018年3月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梦公司向其给付拖欠工资268702元。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代表关系,此代表关系由公司法直接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起诉。
点评
现实中,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可一概而论。依据不同的法律,同一个人在用人单位中会形成不同的身份,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劳动关系的特征综合分析判断。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和人身性,劳动者不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提供劳动,还要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管理和指挥。本案中,王某的身份有别于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劳动者一方,其自称系公司控股95%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系代表公司意志、实际行使管理权的一方,而不是普通的劳动者,其与公司之间不具备“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