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概括约定工资构成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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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6

案情

  2017年3月29日,马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部总监,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马某月薪为税后4万元,每月只支付70%,剩余部分根据年底考核情况以绩效工资形式支付;马某每月休息两天,可以请事假。2017年8月,公司对马某的工作不满意,作出辞退决定。双方因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和支付问题未达成协议,遂产生冲突。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法院认为,马某某提供劳动期间,公司已按照约定向其支付2.8万元;剩余30%部分工资的支付附有一定条件,而马某工作不足一个考核周期,其要求支付该部分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据此,驳回马某某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

点评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特殊劳动者,其工作内容和范围与普通劳动者相比有较大区别,工作时间相对不固定,工作业绩也很难以标准工作时间内的工作量进行量化。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其高级管理人员一般都对标准工时制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或奖金等作出概括约定。该约定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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