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5月,姜某经猎头公司推荐并经创世公司面试,创世公司同意录用姜某为其人资经理,向姜某发送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注明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并约定姜某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报到。2018年5月26日,创世公司通知姜某参加一次人力资源的培训。5月27日,公司负责人微信联系姜某表示通过培训的事情认为姜某不能胜任应聘的岗位,姜某对此提出异议,公司对姜某的异议亦进行了回复并表示要求姜某还按照约定的时间入职,但不同意按按照原岗位与待遇入职,姜某对此拒绝。为此姜某诉请创世公司支付工资损失。法院认为,创世公司在未经与姜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录用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构成违约。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故而不能按照姜某停工期间支付其工资损失,但创世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姜某不能按照原约定条件入职,需要另行寻找就职途径,必然给姜某造成损失,损失标准参考创世公司录用通知书上许诺的薪资标准,酌情支持姜某1个月工资损失12000元。
点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录用通知书由公司向姜某发出,包含和明确了与工作有关的全部主要信息,构成要约,并不可代替劳动合同,且创世公司尚未实际用工,故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通过微信的方式实际对于录用通知书的达成形成了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擅自撤销该录用通知书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需要说明的是该案判决理由认为创世公司构成违约,值得商榷,但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