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于2009年3月入职丰华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2016年6月,丰华公司安排刘某到新北店担任超市店长职务。2017年3月份,刘某不再担任店长,之后刘某未再到超市工作,丰华公司也未向其支付报酬。2018年1月12日,刘某以公司未与其协商即安排别人代替其岗位,违法解除合同为由,主张丰华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等申请仲裁,后仲裁裁决认为丰华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而未支持刘某的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与丰华公司互不认可对方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对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基于公平原则,视为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遂判决丰华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
点评
实践中,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应由各自承担举证责任,均不能举证证明的,基于公平原则,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