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虽在试用期受伤,但不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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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6

案情

  陈某于2017年2月8日入职举新公司工作,当月15日工作时摔伤而住院治疗,举新公司安排人员进行护理,并支付医疗费等。陈某的伤情后经认定构成工伤,并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陈某以举新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后举新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陈某虽然发生工伤时入职时间短,但并不能就此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举新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支付陈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故举新公司主张陈某尚在试用期,不具备缴纳工伤保险条件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点评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案中,陈某入职不足一月,公司尚无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义务,但是陈某经认定构成工伤,我国对于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使单位无过错也应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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