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汤清系徐州国企职工。1980年5月1日,汤清在工作中受伤,致其右臂高位截肢。后单位向其发放工伤待遇。1999年7月,汤清从徐州国企退休,并于次月起开始领取退休养老金。2002年1月,双方达成关于增加护理费的协议:1.目前企业执行二级工伤标准是220元,从2002年1月起,发给汤清每月护理费220元。2.随着汤清年龄增大,生活自理能力下降,企业应通知该同志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升级后,由市社保处发护理费,企业不再发放。徐州国企于2016年4月为汤清一次性交纳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用。2016年6月30日,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汤清的工伤作出四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的鉴定。
从2014年下半年起,徐州国企按每月900元的标准向汤清发放护理费,并实际发放至2015年年底,2016年起未再发放。社保机构也未向汤清发放护理费。故汤清要求徐州国企继续按月支付其900元护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清1980年发生工伤,属于“老工伤”。受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且双方于2002年1月达成《关于汤清同志增加护理费的说明》,同时,双方均认可至少从2014年下半年起,徐州国企按每月900元的标准向汤清发放护理费。即使汤清的工伤后来纳入到了社会统筹,但是也应保障其所享受的工伤待遇不降低。
法官说法
根据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人社发〔2012〕185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被纳入社会统筹之后,老工伤人员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对纳入前老工伤人员享受的原工伤待遇高于相关规定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因此,原国有企业为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如果其享受的原工伤待遇高于纳入社会统筹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标准的,还是应由用人单位补足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