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安平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股东为张强,经营范围为室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等。王梦称其于2017年2月经安平公司招聘入职,工作内容为负责安平公司及几家关联公司的业务,张强向其转账支付工资。王梦提供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值班表、工资条等证据,主张与安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安平公司称,王梦实际是秀禾公司等六家公司开办的淘宝店客服,因张强对上述公司均有股份,故借用张强的个人账户向王梦支付劳务费。安平公司另提供秀禾公司等六家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劳务费证明,欲证明上述公司分别开设的淘宝店,与王梦建立劳务关系,委托张强代发劳务费。
安平公司、秀禾公司等六家公司,均是张强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张强的出资占比均在80%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梦虽然为多家公司提供淘宝客服,但这些公司均系法人张强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且张强在该六家公司中均占绝对多数股份,对六家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因此这六家企业是关联企业,故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条、考勤等,认定王梦与安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单位主张的劳务关系。
法官说法
单位均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安排劳动者从事包含关联公司业务在内的工作,虽然关联公司出具证明主张其与劳动者均具有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能够查明其中一家公司对于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情况。同时,因为各个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利益或者均由一人或数人控制的情况,其出具的证明并不一定具有客观真实性,故应认定在劳动关系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公司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