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规章制度需经民主制定程序并告知劳动者,才能作为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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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7

案情回放

  何花曾系经创公司的职工。2016年4月2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7年6月15日,经创公司在该公司张贴对何花的《处罚通报》。《处罚通报》中列举了何花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决定对何花作开除处理。2017年6月15日晚7时许,经创公司安排人员电话通知何花被开除,并通过微信向何花发送《处罚通报》的照片。2017年6月20日,经创公司将开除何花的决定报告给工会。何花以经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经创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确定后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经创公司以何花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举证证明该公司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且经公示或告知何花。而经创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显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未提供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等能证明已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经创公司提供在车间内张贴公司规章制度的照片,但张贴时间不能确定,且何花称其工作期间未见过张贴该规章制度,综上,经创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告知何花。经创公司对何花作出开除的《处罚通报》,但不能提供处罚前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证据,亦未听取何花的申辩。其提供的证人书面证言均是在作出《处罚通报》后形成,不应作为《处罚通报》的依据。故经创公司开除何花缺乏事实依据。经创公司解除与何花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前未通知工会,未向何花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亦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经创公司开除何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何花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判令经创公司向何花支付经济赔偿金63040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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