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达人公司是一家网络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国内广告发布、软件开发、家庭服务、清洁服务等。宋明系达人公司的服务商,平时主要工作内容为家庭保洁。达人公司给服务商配备了印有“达人到家”的工作服及提供保洁工具。宋明上岗前需要经过达人公司的统一培训。宋明工作流程为达人公司在网络上接受客户的订单,再推送给宋明。达人公司派单给宋明后,宋明APP会接收到,宋明可以选择接单或者不接单,在此之后达人公司还会微信确认宋明是否接单。达人公司会对宋明的工作成果进行回访,若遭到客户投诉,则宋明会受到处罚。后因宋明在从事家政服务时摔伤,宋明申请工伤,达人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遂发生纠纷。
另,宋明向法院提供一组达人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于证明达人公司对宋明进行考勤和考核,宋明接受达人公司的管理。关于宋明的报酬。宋明陈述:没有工作任务的时候,每天根据达人公司要求早8点到公司考勤,然后由公司安排具体工作,主要是发宣传卡片。劳动报酬是:保洁服务每小时15元,发宣传卡片每张0.1元,代金卡推销后按10%提成,如果全勤有300元全勤奖,公司还设有好评奖。达人公司陈述:客户向我们的网络平台支付费用,我们再按照家政服务协议约定按月结算给服务商。客户的实付费用减去服务商所得的服务费,是我们的信息收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达人公司向宋明提供的工作证、工作服、工作用具,均标注有达人公司的简称及网址;且以自己的名义对宋明等服务商进行宣传;并对包括宋明在内的每一位服务商的每笔服务进行管理和跟踪,以此作为计薪基础;宋明提供达人公司发布管理通知的微信截屏以及宋明提供的证人证言,均可证明宋明接受达人公司的日常考勤及奖惩管理;对外由达人公司向第三方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并据此对宋明进行奖惩。因此,达人公司与宋明之间从人身依附性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达人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家政服务,宋明提供的劳动属于家政服务,故宋明的提供劳动是达人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最后,达人公司与宋明之间的用工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故,达人公司与宋明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已经与我们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动动手指就能获得我们想要的服务和商品,动动手指也能实施对公司的管理。但无论公司管理模式如何变化,劳资关系的本质是不会变化的。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通过APP对劳动者实施工作安排,对劳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面对面的管理少了,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依附性并未改变。因此,尽管看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更松散了,实际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只是由人与人之间的面对面变成了网络上的点对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实质并未改变。只有准确把握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