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陈某于2016年6月到某公司经营的自助餐厅从事店长工作,陈某自认其曾组织该餐厅其他员工签订合同。同年11月,陈某从该公司离职。2017年2月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司未能提交其与陈某所签的书面劳动合同,但陈某与其他普通员工身份不同,系餐厅店长,且负责全面管理餐厅的相关事务,曾组织该餐厅的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便利条件。陈某未举证证明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因非公司所致。陈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驳回了陈某的诉请。
法官点评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全日制用工赋予了用人单位强制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违反则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但该公司不存在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