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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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9年5月4日到某公司所属的某站点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工作期间需早、晚打卡考勤,该站点成立了微信工作群用以督促包括王某在内的骑手考勤、发布奖惩信息。该站点还将公司政策、奖惩制度等上墙,要求骑手执行请假制度。该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雇员包括为王某。2022年7月9日,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该站点为王某出具了工作证明,载明王某自2019年起从事骑手工作。后王某向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员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故诉至本院。

  诉讼中,某公司主张其将配送业务先后外包给另外两家公司,其不向王某支付工资,王某不是其公司人员。王某对此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本案中,王某举证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在工作过程中接受某公司所属站点的管理,需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等事实,且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实际上也认可了王某为其提供劳动的事实,综合这些事实能够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某公司举证了劳务派遣协议、业务外包合同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关系,但并不能证明这些合同已实际履行,亦不能对上述事实进行合理解释,故本院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外卖小哥”等新业态劳动者对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维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题中之意。本案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结合劳动者的自主程度等要素,全面分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本案通过理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为外卖小哥确认劳动关系,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为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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