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讨薪有依据 《条例》维权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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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秦淮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被告甲公司与被告李某曾就某项目签约,由李某以包材料、人工的方式负责承包该项目顶面、地面、墙面等施工工程。原告赵某经被告李某留指派从事该项目的装修电工工作。2020年5月8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薪12900元,但一直未实际支付。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因被告李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从事施工建设及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 被告甲公司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李某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本院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2900元。

法官评析

  切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本案中,本院依据该条例相关规定,判决不具有用工资质的包工头和发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充分保障了农民工获得工资报酬的合法权益。

  来源:立案庭  承办人: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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