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系原告职工,2015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于2018年7月5日起因抑郁状态开始休病假,被告的医疗期于2020年1月6日到期。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通知被告医疗期满后返岗。后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通知单位领导关心被告,被告的医疗期延迟到过完年,要求被告继续出具请假条。后被告按要求向原告提供请假条,未到单位上班,在家休养。2020年1月15日,原告通知被告以被告医疗期满且不能恢复工作为由,将于2020年1月31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后原告不服该仲裁决定书起诉被告至本院。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医疗期于2020年1月6日到期,虽然期满前原告通知被告返岗,但后原告工作人员却明确告知原告公司领导帮助被告延迟到过完年,并要求下个月的假条继续开,且该工作人员一直负责被告的请假事宜,1月11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为期7天的病假条,被告作为劳动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原告同意延长医疗期,另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另行安排工作后被告无法从事的情况,故原告系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故判决: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法官评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期是保护劳动者在患病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可以休息而不用提供劳动,但享有基本经济保障,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本案中,虽然被告的医疗期已届满,但是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明确主动告知单位为了关心被告,被告医疗期可以延长,被告作为劳动者也接受了原告的提议,表明双方对于医疗期达成了新的合意。协商一致的变更,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事后用人单位又突然反悔,滥用医疗期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来源:民一庭 承办人:凌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