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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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秦某系某商城副总经理,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管理公司旗下某家具公司。该家具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秦某是唯一股东。2019年双十一期间,该商城销售了大量该家具公司的品牌家具。商城向家具公司转账200万元,要求家具公司及时供货,家具公司以账目存在争议为由拒绝供货。2019年12月,商城以秦某负责的家具公司拒绝发货导致该商城产生损失60余万元为由,与秦某解除劳动关系。秦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诉讼请求

  要求商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秦某要求商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

案例分析

  经查,该商城并不存在拖欠家具公司货款的情形,故家具公司以账目争议为由拒绝发货不具有正当性。秦某作为商城的高级管理人员兼家具公司的管理者,理应知晓不及时供货将对商城带来不利影响,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形下仍决策家具公司不及时足额供货,违反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对商城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了商城的权益,商城据此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秦某无权主张商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处于重要地位,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被授予了监督或者管理公司事务等职权,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使权力,故法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约束其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如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忠实、勤勉义务,严重侵害公司利益,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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