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不得再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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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海州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周某到某超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同时周某要求超市将社会保险费用发给其个人,并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2019年4月,周某以超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其经济补偿。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周某以超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义务,规制用人单位有悖诚信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而本案周某自愿签署放弃缴纳社保协议,某超市每月向其发放社保补贴,由此可见,放弃缴纳社保系周某真实意思,无证据证明其受欺诈、胁迫。现周某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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