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季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公司按月发放季某工资,季某入职初期与其他员工一样上下班。2016年前每天工作8小时,2016年后一般每天7点半打扫卫生,10点半打扫完毕就可以离开。2017年11月10日,双方因缴纳社保发生纠纷,季某离职。后季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系全日制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的用工形式。本案中,虽然季某与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季某工作时间超出法定非全日制用工时间。虽然季某2016年后上午10点左右就可以下班,工作形式相对灵活,但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及工资发放方式均未发生变化,仅以工作时间缩短这一事实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非全日制用工,且季某在公司工作近8年,从双方稳定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标准和周期来看,也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不符。故法院确认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