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3日,保安姜某在工作中因病口头向保安队副大队长杨某请假后,至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5月21日,保安公司以姜某未办理请假手续,属自行离职为由,向工会发出告知函,并向尚在住院的姜某发出自动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姜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判决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令保安公司支付赔偿金31047.84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保安公司在已知晓姜某系生病未到岗的情况下,仍以姜某“自2020年5月13日离开执勤点,至今没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属自动离职”为由,向姜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其本质为保安公司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企业和职工之间不是简单的雇佣关系,而是风雨同舟、沧海共济的共同体,职工是企业大家庭中的一份子。保安公司在其员工姜某在工作岗位上因身体突发不适住院治疗期间,本应伸出援手,关爱职工,展现公司温情,但却以该员工未提交病假申请、未经层层审批属于擅自离岗为由,解除了与姜某的劳动合同,缺失了一个企业对职工应有的人文关怀,显然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友善与平等,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更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同理想背道而驰。保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