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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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海州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8

简要案情

  2014年11月15日,杨某在某公司所承包的工地施工时受伤,后被认定工伤,工伤致残程度为一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经诉讼,法院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2020年3月5日,杨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心肌梗死去世。2020年7月7日,杨某的妻子余某和三个孩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给付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某公司辩称杨某死亡并非工伤原因,故其近亲属不应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院裁判

  杨某被鉴定为工伤一级伤残,相关生效判决认定停工留薪期12个月,其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病死亡,符合依法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可以享受相应待遇,并未排除因病非因工死亡的情形,故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工死亡或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该规定是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并未排除因病非因工死亡的情形,故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工死亡或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工伤待遇主体责任,不要让工伤职工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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