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徐某系某公司员工,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该公司网购大量增加,公司对经营模式进行调整,从传统模式转移至电商模式,并向徐某送达《临时支援通知函》,通知其至电商部临时支援2个月,原薪资待遇不变,且每个月补贴500元。徐某并未到新岗位上班。后公司又通知其到岗,但徐某在收到通知后均未到电商部上班。该公司遂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解除事由告知工会,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徐某与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超市可调整徐某工作岗位的情形,并在《员工手册》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徐某对《员工手册》已知悉签收。某公司因电商订单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其在不改变(高于)原薪资待遇的前提下作出暂时性的工作调整,是用人单位自主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行为,徐某经两次书面通知催告后,一直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已构成旷工。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如果新岗位与原岗位的工作相同或者相似,且新岗位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调整岗位后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原岗位的,该调岗行为具备正当性,劳动者应当服从岗位安排,劳动者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案提醒我们,劳动者应当弘扬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不是在用人单位面临困难时只考虑自己的得失,用人单位亦应当考虑劳动者的难处,积极解决困难,只有相互理解,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