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具有管理职权的人员口头辞退劳动者,且不再提供劳动条件,事后又书面通知劳动者返岗并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法院仍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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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海州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10

简要案情

  孙某于2010年3月与某服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5月7日,孙某因琐事与公司发生纠纷,被该公司生产负责人口头辞退。同年5月8日,孙某索要辞退证明,该负责人承认辞退事实,但拒绝出具辞退证明,孙某两次报警。同年5月22日,某服装公司向孙某发送《上班通知书》,要求其于5月28日到岗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孙某收到该通知后以已经被辞退为由拒绝返岗。后孙某主张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某服装公司口头辞退孙某的事实属实,并发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且孙某因辞退证明问题两次报警,表明双方矛盾已不可调和,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该公司事后发出的《上班通知书》仅是事后补救行为,不具有现实可能,不能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法院最终判决某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具有管理职权的人员作出口头辞退的表示,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其具有辞退权限,且用人单位也不再向其提供劳动条件,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实际解除。用人单位为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事后采取补救措施,要求劳动者到岗,实际上无法实现。上述人员的行为不仅应认定为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还属于违法行为,应通过赔偿金的方式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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