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8年8月8日,郭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某食品公司未通知郭某终止劳动合同,双方也未续签劳动合同,郭某继续工作至2021年12月。后郭某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诉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自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的第二倍工资。
法院裁判
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某食品公司未及时告知郭某终止合同亦未续签合同,郭某持续工作至今距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已一年有余,依法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情形与法律规定的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同,因郭某自2021年5月起工作已满一年,自该日起已经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某食品公司可不支付2021年5月以后的第二倍工资。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应当”、“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种情形,二倍工资的惩处措施是针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签订而未签订的情形,对于用工满一年的,法律拟制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无需再通过二倍工资的方式惩处。当然,用人单位仍然有与劳动者实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双方可对合同期限以外的内容加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按原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合同的,将承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