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外卖业务经营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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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海州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13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20年5月30日到某公司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其工作时需登录手机APP打卡,有固定工作时间。上午上班要开早会,一个月休息2天。其每天等待系统派单,按系统要求进行送餐,按要求打卡、考勤,否则公司进行相应处罚。2020年6月9日,王某摔伤,后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

法院裁判

  在案证据证明王某受某公司的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外卖派送工作,并向王某发放报酬,且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王某。故王某与某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确定双方自2020年5月30日至6月1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用工形式日趋多样化、新颖化,但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仍需遵循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精神,将主体资格合法性、人身隶属性、经济依赖性等因素作为实质性判断标准,而不能仅仅从劳动者成立个体工商户、双方签署承包或劳务协议等形式上或外观上判定。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仍适用于新业态中新用工形式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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