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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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沈某于2018年2月27日至某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9年1月20日,沈某离开某纺织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沈某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1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合计90000元等。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某纺织公司支付沈某二倍工资83090.9元。某纺织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纺织公司应当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由于某纺织公司未与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纺织公司应依法支付沈某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遂判决纺织公司支付沈某二倍工资。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属于惩罚性赔偿,用以规制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重视此类问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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