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柴某于2016年2月13日进入某服饰公司工作,某服饰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1月25日,柴某在参加公司搬迁工作时意外受伤,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八级。柴某自受伤后就未再去某服饰公司处工作,某服饰公司按2000元/月标准继续向柴某发放6个月工资,共计12000元。柴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交通费5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某服饰公司支付柴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3000元/月×6个月-12000元),合计人民币142500元。某服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
案例分析
柴某所受事故伤害已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该工伤认定结果未经法定程序推翻,柴某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某服饰公司未为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某服饰公司应承担柴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
典型意义
当前,绝大部分企业在用工过程中都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仍有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未能及时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