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任某在某医院工作期间于2019年1月怀孕生子,于2019年5月辞职。某医院于2019年1月23日为任某缴纳了2018年10月至12月、2019年1月的生育保险费用。任某向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被告知用人单位违反《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生育保险待遇不予支付。任某申请仲裁,请求某医院支付其应享受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某医院支付任某生育保险补偿金17674.79元。某医院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
案例分析
因某医院未按时足额为任某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已出具拒绝支付任某的生育保险待遇说明,及任某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明细。依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某医院应支付任某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产前检查费等费用。
典型意义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已经出具说明拒绝支付劳动者的生育保险待遇,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原因不应归责于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的生育保险的项目及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