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日,张某与某百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疫情影响,某百货公司在2020年2月未正常营业,张某在该月实际出勤2天,某百货公司发放张某2月份工资196元。因工资发放纠纷,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百货公司支付2月份工资等。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某百货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份工资2454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某百货公司不服,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法院裁定驳回某百货公司的申请。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未正常经营的,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支付的问题。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计算,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的次日起(即2月3日)至用人单位复工或劳动者返岗前一日止。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2020年2月,因疫情影响,某百货公司未正常营业,该期间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某百货公司以劳动者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补足。某百货公司关于撤销裁决书申请的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遂裁定驳回某百货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
一般来说,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对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的被“放假”待岗,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被放假”待岗人员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