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确因疫情隔离不能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权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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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14

基本案情

  赵某自2018年5月到某农业公司上班。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赵某丈夫被确定为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赵某居住地村民委员会通知赵某家庭成员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3日居家隔离。赵某从公司返回家中主动居家隔离,并通过微信向公司请假,告知密切接触事实。2020年2月13日,某农业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赵某连续旷工已达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赵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农业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628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因超过仲裁审理期限终止审理。法院判决某农业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628元。

案例分析

  赵某丈夫是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期间排查出的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赵某作为同住家属,被当地社区要求居家隔离,赵某在离开单位当天已请假说明其被要求居家隔离的情况,某农业公司应当知晓。赵某未到岗正常提供劳动是基于当地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原因。某农业公司以赵某连续旷工达三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该条款应是过失性辞退条款,应以劳动者有严重过失为一般前提。特别是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复工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岗,不存在主观严重过失,不能触发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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