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任某出生于1959年6月24日。2018年8月10日,其与某保安公司签订了该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任某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为1720元。2019年11月27日,保安公司通知任某:因任某于2019年6月24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届时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自行终止。此后,任某未再为保安公司提供劳动。2020年11月16日,任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补齐低于最低标准的差额工资;公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处理结果
仲裁委不予受理,任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17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及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范围。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退休。实际生活中,存在少数劳动者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故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为保护该部分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视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形成劳动关系,为劳动关系中的特殊情形,以保障其获取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保障等基本权益。因任某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仍应依法补齐差额部分。关于任某诉称保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保安公司以任某2019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属于违法终止。实务中,存在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提供劳动,对于该部分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该特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除外)待遇的,不予支持。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依法按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