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鲍某于2014年4月至被告某金融公司处担任销售代表,原告于2017年4月担任被告处高级区域销售经理,负责淮安地区的销售工作。《销售员工行为规范》中载明“不能做的”行为包括:6.所管辖区域内销售员工、管理人员或合作商户出现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现欺诈案件、大规模欺诈案件、重大案件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等,但管理人员未能通过监督检查以预防、发现、报告和制止该违规行为,上述“不能做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刻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并且由违规者承担中国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后果。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原告负责的淮安地区销售人员以“刷单”名义违规为60余名在校学生虚构办理贷款,涉及贷款本金57万余元,被告征询工会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7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启示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该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要遵守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